把握“重中之重”,守好“底线任务”******
马若虎
几天前,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举行,再次吹响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冲锋号: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新时代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任务,人力投入、物力配置、财力保障都要转移到乡村振兴上来。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产业是发展的根基,产业兴旺,乡亲们收入才能稳定增长。这些年,在强农惠农政策推动下,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乡村富民产业,有力带动广大农民就业创业、持续增收。小木耳做成大产业、小茶叶长成大茶“业”、小土豆变成“金蛋蛋”……这些特色产业成功的背后,都是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精心培育,依靠政府引导,龙头带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民拧成一股劲,合力让一个个“土特产”闯出了名堂。
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55%以上用于支持帮扶产业发展,截至10月底,全国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务工规模达到3270.4万人。未来,随着产业帮扶政策持续落实,产业发展再提速、质量再提升,越来越多的农民,将会过上更好的日子。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底线任务。摆脱贫困,中华民族千年夙愿。夙愿得偿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成了乡村振兴的前提。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难点之一,在于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中央曾明确,对脱贫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中央财政将原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易地扶贫搬迁续写“后半篇文章”,驻村干部进行选派轮换……种种接力帮扶,把脱贫人口扶上马、送一程,让他们稳得住、有信心。
有了不返贫的基础,才能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要继续压紧压实责任,把脱贫人口和脱贫地区的帮扶政策衔接好、措施落到位,强产业促增收、多渠道促就业、强基础促安居,让脱贫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变成现实。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接续推进乡村振兴,全国上下一道,甩开膀子、笃行不怠,把乡村建设得更美,让乡亲们过更好光景。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